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2018-06-29 11:31:01 46

附件3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序号

类别

记分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和记分值(分值为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记分值,右同)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备注

1

一、  质量安全行为

1.1人员到位

1.1.1 在工程施工阶段,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1

18

现场检查

原条款1.1.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

1.1.2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部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监理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

6

网上检查

新增

3

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总监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记3分;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

6

现场检查,对照《监理人员备案情况表》进行检查。

原条款1.1.3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4

1.1.4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记3分。(注2

9

现场检查

原条款1.1.6条,GB50300-20136.0.2

5

1.2现场管理

1.2.1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中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签字不齐全)就开始隐蔽的行为无书面材料予以制止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9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处隐蔽工程。

原条款1.1.4条修, GB50300-20133.0.6

6

1.2.2 总监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其他应由总监签字的文件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9

现场随机抽查3份应当由总监签字的资料

原条款1.1.5条修,GB/T50319-2013

3.2.1

7

一、  质量安全行为

1.2现场管理

1.2.3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给予进场签认的,每发现一批记3分。

9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平台或材料报验单中随机抽取3份涉及质量和3份涉及安全防护的材料报验单进行检查;或脚手架主要材料按照闽建建{2017}30号文件验收合格,但经现场监督抽查抽测达不到文件要求。

新增,GB/T50319-20135.2.9

8

1.2.4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5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随机抽查1个危大工程。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

9

1.2.5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记3分。

3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

10

1.2.6总监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的,记3分。

3

现场询问检查。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11

1.2.7 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文的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进场材料报审的,记1分。

3

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进场材料,适用于201811日后报监的工程项目。

新增

12

1.2.8 监理单位未按照《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文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的,记2分。

6

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进场材料,适用于201811日后报监的工程项目。

新增

13

一、  质量安全行为

1.2现场管理

1.2.9 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网上提交各种应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文件后,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提交之日起3日内未在网上签署回复意见的,每一份记3分。

9

网上检查

原条款1.1.7

14

1.2.10监理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的,记5分;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3

10

随机抽查1份季度检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新增。

15

二、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附表1-1或附表1-2规定情形,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的分值的8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整改而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5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整改而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3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建设工程存在附表1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企业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和总监可不予记分。


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必须将实体问题存在的具体部位描述清楚,无具体部位的,不能认定为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理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并抄送给建设单位的,且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收记录的,视同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


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总监、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所有请假未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

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30天未到岗履职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4)监管部门检查时,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2: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第4.8.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7)第4.11.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监理单位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监理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监理部是否履行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项目监理部限期整改到符合要求,不管有无问题均要留下记录,没有记录的视为没有开展季度自查。季度检查应留下可追溯的相片或视频材料进行佐证,并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视频和照片保存期限为半年。